解析:“唯一住房”也能执行

来源:  作者:   房产管理系统      2023-07-21 12:13:45

 解析:“唯一住房”也能执行(图1)

在执行被执行人房产时,常常会面临被执行人以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为理由,主张不能处置其唯一住房情况.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非常普遍,但到底“唯一住房”能否执行呢?根据一些相关案例,房产管理系统我们可以看出,在符合一定条件前提下,确实是可以执行.

2019年8月,王某将其名下唯一住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但由于长期未还,银行将其起诉至延寿县. 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给付银行借款息共计296,742.5元,并依法拍卖变卖王某所有抵押房产,所得价款由银行优先受偿. 然而,王某未能按期履行,银行只得向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警首先对王某存款进行了查询,发现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随后,告知被执行人要拍卖其名下房产,被执行人表示同意在抵债房屋抵账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后拍卖房屋. 然而,银行提出了执行异议,理由是王某在签署了《承诺书》时承诺如贷款到期无法偿还,将无条件搬离该房屋,并将抵押物交由银行处理. 同时,银行称王某唯一住房并非住宅,而是商服用途。

对此进行了裁判,首先指出当事人生存权应当优先于对方当事人债权得到保护. 对于银行提出承诺书,认为其属于当事人之间约定,不能对抗法律强制规定。其次,对于银行称被执为商服用途,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及其有抚养义务人名下都没有其他房屋,将该房屋作为住宅使用并不不当。因此,银行要求从房屋交价款中扣除租金请求无法成立. 这样一来,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得到了保障,银行执行异议也不成立.

 解析:“唯一住房”也能执行(图2)

“唯一住房”无法执行问题在现实中非常常见,成为困扰司法实践一个难题。不处置“唯一住房”,虽然保障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居住权,但这是以牺牲债权人利益为代价。在执行中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居住权,但居住权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必须拥有自己房产,而是有房屋居住权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制定了《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问题规定》,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若被执行人以执行标为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则应当对其进行合理保护.

总结起来,虽然“唯一住房”存在一些特殊,但在合乎条件前提下,是可以执行. 同时,也要在执行过程中平衡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居住权与债权人利益,确保公正与合理执行结果.

参考文章:房产管理系统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8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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