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对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影响案例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   房产管理系统      2023-08-09 12:38:28

 房屋赠与对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影响案例分析(图1)

案件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书籍采用了一起债务纠纷案例,该案由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债务人与前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子女,这是否会影响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利. 该案被湖南高院研究室选为“谈案说法”栏目的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对案例的解读,传播正确的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裁判活动.

案件经过

该案的原告蒋某与被告白某之间存在合伙协议纠纷,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湘09民终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白某应返还蒋某250000元. 由于白某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蒋某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作出(2020)湘0922执5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白某在广东省中山市某镇的一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然而,白某的女儿小雨提出了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小雨主张,根据离婚协议书,该房屋待她独立后将转为她所有.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在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湘0922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蒋某对该裁定不服,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判决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依法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根据登记在白某名下的房屋情况,小雨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无法对抗第三人,并且不能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排除强制执行。

此外,白某与前妻郭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屋在小雨独立后将转为小雨所有。根据法院的判断,该约定应被视为白某和郭某将房屋赠与小雨的意思表示. 如果赠与的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赠与关系成立;如果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已将产权证书交给受赠人,受赠人依然可以主张赠与关系的成立.

综上所述,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认为小雨对涉案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裁定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结论

通过这起案例的审理,我们可以看到在债权人申请执行过程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充分考虑所有相关当事人的权益,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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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赠与对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影响案例分析(图2)

对于债权人来说,即使债务人将房屋赠与给子女,也不能因此而剥夺债权人的执行权利. 而对于第三人,如子女等,在涉及债务纠纷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这也再次提醒我们,在签订协议时要慎重考虑各种可能的后果,并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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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赠与对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影响案例分析(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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